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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怎么算出来的?决算期间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问题

决算的时候,很多问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我就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虽然我觉得你问的其实不是会计问题,更不是“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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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盈余公积

(一)是否提取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10%的利润,纳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再提取。”在必须计提盈余公积的阶段(即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会计师无需请示,也无需与其他部门协商,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足额提取。

2在“可以继续提取”阶段(即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能再提取或可以继续提取),需要根据股东会决议或上级公司已经决定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取。

(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省略。我认为没有一个会计看不懂这个条目。如果有,请保持安静,自己在课本上学习。我只说法定盈余公积与决算的关系,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种类。

强制性提取阶段和“持续提取”阶段的法定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或上级公司明确规定并一贯执行的,应当在当年决算中计提。如果手工处理决算,应参考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

继续提取阶段,如果每年讨论一次“提取”的问题,将参照任何盈余储备来处理。

二、对股东的分配和任意盈余公积

股东的分配和盈余公积应当在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期间内办理,不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决算中计提,经股东大会决议后,不得调整前期决算。股东大会在提交前期决算前作出决议的,仅作为披露事项需要披露。

三、国有企业特有的利润分配

(一)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的性质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股东向国有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属于股东分配和利润分配,与税收有较大区别。

从性质上讲,只有中国XX总公司等归国资委、财政部等直接管理的企业交给财政部的才叫“国有资本收益”,其下属公司交给总公司的和更低层级公司之间的,只是按照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规定收取的投资收益,而不是国有资本收益,因为总行以下企业的资本是“国有法人资本”,其移交的相应投资收益是国有法人资本收益。由于国有法人的资本也属于广义上的国有资本,所以在日常沟通中把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上交的投资收益称为国有资本收益,并无危害,但在对外报送的报表中不能列为国有资本收益。

专项税后利润是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只对特殊行业征收的比例和金额不像国有资本收益那样固定。

(二)会计处理

以上两项,以及两项中的细分项目,在会计上视同分配给股东。区别是:国有资本收益是分配年度前一年的利润;专项税后利润是分配当年的利润——不管为什么,没有理论依据;相反,如果找到理论依据,税后的专项利润也要分配到上一年度。记住,这是财政部的规定,没问题。

在其他类似事件的情况下,只要判断性质与股东权益和股权比例有关,规定的分配可以通过比较处理。

四、没有股东会的企业的特殊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因此,有股东会的企业应该遵循或等待股东会的决议。是否召开会议,召集谁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能不能做决议,做什么样的决议,都不是会计关心的问题。只要股东大会不召开或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会计就可以将“未分配利润”保留在账目上。公司法或上级公司已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需要股东会审议。

比较难办的是没有股东会的企业,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没有股东会。这些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并按照上级公司的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最后一部分,应放入未分配利润还是转入盈余公积?两者没有本质区别,特别是对于子公司,即使未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在总行合并报表中仍然体现为未分配利润(对于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我们以后会找机会单独讲)。

即便如此,我个人更倾向于企业将剩余的“自有”部分,如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税后利润、上级公司的投资收益等转移到任何盈余公积中。原因是如果两个企业的股东会做了两个决议,一个说今年的利润分一半给股东,另一半以后再讨论;一个说今年的利润一半分给股东,另一半留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两种方案有区别吗?会计处理不同吗?我觉得有区别。第一种分配方案说剩余部分以后再分配,第二种方案明确把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在清算前不太可能分配给股东。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应该有所不同:第一笔未分配部分仍放在未分配利润中,等待来年或以后分配;第二种应该把不再分配给外界的部分转入任何盈余公积,以反映与第一种的区别,即这些利润已经留给了企业。转入盈余公积后,即使股东想重新分配,其分配程序也不同于未分配利润。对于企业来说,未分配利润(指账目和单账报表)只要股东想分就可以分,盈余公积的划分难度要大得多。国有企业把该交的东西全部上交后,实际上是留给企业的,应该转入盈余公积。

五、非全资子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投资收益问题

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正常处理。

对于各级非全资子公司,当国有资本收益(注:前面说过,这不是真正的国有资本收益,而是习惯说法)移交给总公司(不具体说XX总公司,这是总公司对应子公司的概念)时,会产生一个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对应的利润分配总额是多少?小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样的比例分配?即使暂时不分配给小股东,是否应该确认大股东拿走的部分对应小股东应享有的部分,明确拿走其股份的大股东不享有分配属于小股东的部分的权利?

个人认为,大股东指示子公司按照大股东的投资比例支付投资收益,似乎完全合理合法。其实是有问题的:第一,程序问题。对于有股东会的企业,要尊重股东会的审议决定权;第二,即使大股东认为我对是否召开会议有最终决定权,也要同时明确利润分配的总额和方式,并给小股东一个说法。如果大股东只按自己的份额收钱,认为剩下的都是会计,那是抬举,会计也难,因为那根本不是会计能决定的事情。(可能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应该存在的问题。即该同志没有在大型国企工作过,不了解国企处理问题的“套路”。)

有的朋友给我打电话问包括但不限于类似这种情况怎么“会计处理”,我回答不了。原因是会计处理是对业务的如实反映,业务问题没有“说法”,会计人员就没有“办法”。业务部门的人经常说:“是你们会计在做决算,又不是我们做决算,你决算的问题与我无关。”这令会计人员非常为难。我非常理解会计的苦衷,因此经常明知不可为也为之,明知自讨没趣也去讨,怀揣解决问题的梦想,到其他部门或联系其他单位,请求他们给个说法,希望帮基层的同志们解决所谓的“决算问题”。但是,超出会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东西,只能尽力而为,无法尽如人意。


发布时间:2021-02-23 点击量:1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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